依法、合法等概念也只是零星地出现了几次。
一审稿在承认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下,规定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早在一审稿审议之前的数年间,行政法学界就相继推出过多部有关行政诉讼类型化的著作。
推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就是培养领导干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第三,优化了行政审判权的运行环境。受到社会转型和体制束缚的多重影响,浸润改革精神的《行政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严重挫折。在这一过程中,恰逢党的十三大召开。相比之下,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还只能算作一种隐形的诉讼类型化,即诉讼类型化的意涵依稀体现在受案范围、诉讼程序和裁判类型的规定之中。
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事业的命运,而且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具体个案的审理去发展行政协议的类型、创设行政协议之诉的规则。进入专题: 平衡理论 行政法 。
有学者在对德国行政法总论改革的革新路线进行梳理,认为革新路线不再以行政合法性为已足,也不再将关注焦点放在行政合法性的维护,而是企图进一步追求个别行政决定的正确性,因为如此一来才能真正防止行政恣意,确保行政理性。④参见罗豪才: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载罗豪才等:《行政法平衡理论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英美国家行政程序建构的重心在于以听证为代表的外部程序,而中国的法律传统和现实则更重视内部程序的监控。①何海波认为,对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广泛而热烈的探讨显示了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功能的整体性反思和对行政法价值取向的强烈关怀。
无论是以立法机关授权立法为核心进行的立法规制模式,还是以司法机关司法审查为核心的司法规制模式,都是对行政权的一种外部规制,都无法深入到行政权运行的内部,其规制核心都只在于确立行政权运行的边界。双边关系正在成为一种例外……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传统双边关系,已被大量自主性的公共主体和大量相互冲突的公众、集体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多边关系所取代。
(14)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本文没有足够的篇幅和能力来对上述问题做出系统回应。二者之间从对立到统一、从不平衡到平衡的矛盾运动过程,构成了行政法发展的历史。在此方面,日本的行政过程论已有重要成果。
在此背景下,能否依然以行政权和公民权为核心来建构行政法关系,特别是将行政权与公民权之二元对立关系作为一种主要的、唯一的、乃至理想的行政法关系来对待,而忽略对其他种类和性质的行政法关系的关注,似可斟酌。行政法上不能仅仅以防御性之概念去理解国家,行政法拥有十分宽泛的目标,即较诸确定之权利地位去对抗国家的干预外,尚有其他对一切可能发生的侵害必须加以防御者。这一主张未能充分考虑影响行政过程的诸多结构性因素。(30)参见罗豪才: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这两个因素使得‘平衡论拥有了持久发展的推动力和群体智识源泉。(24)④平衡论通过引入多学科的方法,实现了从规范平衡到实证平衡的转变。
为此,我国行政决策的程序建构,应当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在信息收集、利益衡量、政策选择方面的专业优势,建构以科学理性为价值导向的程序规则。平衡方法论体系是以博弈为核心的、包括公共选择与利益衡量以及其他各种法律方法所构成的一个旨在实现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知识体系。
行政法也应当从单纯的主观行政法转到主观行政法与客观行政法的并重。(23)如沈岿认为,平衡论之所以能够成为行政法学整体思维发展得最为成熟的一个理论学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两个因素:一是罗素才教授持之以恒地将‘平衡论作为一项重要的理论建设事业来对待。(54)因此,通过行政决策提升行政的社会塑造功能,并通过科学、理性的制度设计,将行政决策过程导入法治轨道,提升客观行政法在现代行政法体系中的比重。(64)参见[德]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因此,即使我们不能从整体上否认行政权与公民权在行政法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但我们必须承认,现代社会复杂的行政过程,正在超越以行政权—公民权为基础关系的制度构造,而形成一种由多元主体共同构造的一个复杂的竞争与合作格局。(56)See William F. West, Administrative Rulemaking: Politicsand Processes, pp. 86~88, (1985). (57)See Rubin, Edward L., It's Time to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dministrative, Cornell Law Review, vol. 89(2002). (58)参见前注(54),于安文。
(16)③关于一个学科的核心及其理论模式的总结。(63)此外,行政内部程序还直接关涉到行政资源的配置问题,如行政组织资源、行政物质资源、行政空间资源等,都可能影响行政内部的程序运作,并进一步影响到行政的可接受性问题。
它不仅反映了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和形成过程的具体历史特点,而且直接影响行政法学的体系结构、主要观点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方向。在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学术争鸣中,平衡论者投入的人数之多、精力之深、用功之甚、时间之长,无出其右。
(15)王锡锌、陈端洪:行政法性质的反思与概念的重构——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总干事北京大学副校长罗豪才教授,《中外法学》1995年第3期。(51)现代行政法必须确保行政机关借助经济学、公共管理学、行政学、政治学等知识所选择的决策方案是最优的。
平衡论之所以在20世纪90年代被提出,具有明确的问题意识和深刻的时代烙印。行政决策作为一种灵活的、高效的行政方式,已经成为政府实现国家任务的主要方式。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甚至具有决定性意义。(41) 表面上看,这一主张无可厚非。
APA过于依赖公众参与所导致的显著困境在于,其迫使该法将自身的有效性建立在庞大的组织参与之上——商业公司、工会,以及典型的组织化利益团体。行政不仅应当通过权利义务的均衡配置满足合法性的要求,更应通过开放的、理性的政策选择实现行政目标。
(22) 平衡论能够在此争论中脱颖而出,日臻系统和完善,除了罗豪才教授持之以恒的学术关注和北大公法学派的持续投入外(23),更为根本的原因,则在于平衡论较为全面、系统地回应了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预期功能。行政自我规制一直是推进行政法治的另一重要力量。
行政权、公民权和监督权三者的立体互动,构成了完整的行政法关系。宋功德教授认为,平衡论首先是一种行政法理论。
但是,现实中,直接的行政相对人以外,还有许多有利害关系的人。(44)②强调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实际上是在行政合法性的框架下展开,难以涵盖以正确性、最佳性为导向的现代行政法关系。(32) 二、新行政法背景下平衡论可能遭遇的理论挑战 平衡论的提出和发展,主要因应了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调整的内在需要,主张通过综合的、复杂的、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的运用,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整体平衡。⑨在可以查阅的文献中,应松年、方彦、朱维究合著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后文简称应文)一文最早明确提出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概念并将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38)[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43)为完成社会法治国理念下的复杂行政任务,行政机关需要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手段。
(46)具体分析,可参见朱新力、唐明良:《行政法基础理论改革的基本图谱:合法性与最佳性二维结构的展开路径》,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今天,我们重拾这一渐被淡忘的主题,不是为了追忆往昔分享荣光,而是为了铭记我们为什么出发,并找到重新出发的方向。
行政组织的设计,行政资源的分配,内部行政程序的设计等,都会对微观行政权的运作产生重要影响。(31)前注(21),宋功德文,第180页。